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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2020/12/31 浏览次数:32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郝文婷)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新时期教育督导“长牙齿”,自治区对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20个部门和单位纳入成员单位,并通过设立规范督导报告和反馈制度、健全督导整改和复查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制度、严肃约谈制度、严格问责制度等措施,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

为促进督学队伍专业化发展,自治区对督学聘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督学配备,原则上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30%。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学培训机制,要求督学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持督学证上岗,并且每年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在线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同时,将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校长、骨干教师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选拔一批优秀校长、骨干教师改任专职督学,鼓励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校长。

此外,自治区将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保障机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提高教育督导法治化水平;将制定自治区本级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并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统筹使用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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