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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课后服务管理,推进“中小学生欺凌”预防
2018/12/25 11:30:38 浏览次数:49

内容摘要: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角度来讲,需改进并加强课后服务管理,推进课后服务与学校教育教学、与家庭监护教育的有机链接,真正预防中小学生欺凌。

关键词:课后服务;中小学生欺凌;欺凌预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程斯辉,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30000;熊熊,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430000

  内容提要:中小学生欺凌具有“课后”“课外”两个主要特征,课后服务对预防中小学生欺凌有重要作用:能减少学生无组织的自由化活动,增强学生课后活动组织性;减少学生的“脱管”“脱离”“脱节”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学生课后的活动时间和空间;促进学生社会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当前课后服务还存在发展不平衡、性质定位不明确、主体权责不明晰、缺少标准与配套举措、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角度来讲,需改进并加强课后服务管理,推进课后服务与学校教育教学、与家庭监护教育的有机链接,真正预防中小学生欺凌。

  关 键 词:课后服务 中小学生欺凌 欺凌预防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重点课题“预防中小学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研究”(AHA170011)的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8)04-0005-04

  一、把握中小学生欺凌发生的“课后”“课外”两个主要特征

  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多发生在课后的时间与课外的地方,也就是学生课后活动的时空中。这表明学校、教师及家长的在场教育、监督和管理对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因此,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在预防治理中小学生欺凌行为的工作中,需要把握中小学生欺凌发生的“课后”“课外”两个主要特征,思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与中小学生欺凌预防间的重要关系,探讨如何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来推进中小学生欺凌预防。

  二、充分认识“课后服务”在预防中小学生欺凌中的作用

  2017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对处于放学之后、回家之前的时空中的中小学生,将为其服务从较早的“补习班”“辅导班”“托管班”“托育班”,到将学校等有关组织、机构或成人为他们提供的学生托管、作业辅导、文体活动、娱乐游戏、兴趣培养、社会实践等统称为“课后服务”,这一概念的明确,实际是人们对“课后服务”认识的深化和对“课后服务”价值的重视。

  其一,课后服务能减少学生无组织的自由化活动,增进学生课后活动的组织性。课后服务可增进学生课后活动的组织性,保证学生课后活动目的的正当性,过程的有序性与可监控性,进而防范学生课后活动风险。

  其二,课后服务能减少学生的“脱管”、“脱离”和“脱节”状

本文发表于科教文汇

态。所谓“脱管”,是指学生离开了学校正式组织的管辖范围之外;“脱离”是指学生离开了对其有保护、监护意义的成人的视域之外;“脱节”是指学生离开了学校教育、家庭监护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每个环节或某个环节。这些因素极大增加了中小学生无组织、自由化活动的时空,使中小学生的活动及运动轨迹更加不确定,还增加了中小学生受侵害、欺凌的概率。

  显然,课后服务通过减少中小学生“脱管”、“脱离”和“脱节”的状态,也就减少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其三,课后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学生课后的活动时间、活动空间、活动精力,进而解决学生“无事生非”的难题。中小学生处于身体发育迅速、心智发育相对缓慢,即身体与心智发育不协调的时期。身体迅速发育使其精力充沛,这是学生间嬉闹的生理基础。在嬉闹中,理性的缺失、心智水平的相对落后,易使“嬉闹”转化为冲突,滋生矛盾。中小学生之间嬉闹作为一种必然现象,只有通过课后服务来引导、规范学生的课后生活,才可能使其冲动、无组织的精力释放变成可控、可管的活动。

  其四,课后服务能促进学生的社会化,进而从根本上起到预防欺凌的作用。课后服务提供的多种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实际上增进了学生间的人际交往,增进了学生与社会的交流互动,这不仅有益学生身体的健康成长、心理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改善学生间的人际关系,增进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家庭与家庭的了解。良好关系的形成是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的基础。课后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指出,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这些都是课后服务助推教育公平的体现。教育公平的推进同样是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的重要基础。

  三、改进课后服务管理,推进“中小学生欺凌”预防

  良好而丰富的课后服务对预防中小学生欺凌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公布后,课后服务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视,但课后服务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尚未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开展课后服务的地区大都处于经济较发达的中东部或各省的大中型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课后服务缺失现象还未得到缓解。二是课后服务性质定位不明确。课后服务性质定位涉及服务主体及其权责关系、服务经费保障与成本分担等问题,我国尚未对课后服务性质有明确定位,对课后服务性质定位的模糊处理,不利于课后服务后续工作的开展。三是课后服务主体权责不明。我国课后服务参与主体有学校、家长委员会、社区组织、校外机构等,《指导意见》只提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广大中小学要“发挥课后服务主渠道的作用”,对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及其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四是课后服务缺少标准。除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外,各地政府出台的具体办法未成体系,服务主体资格、服务内容形式、服务收费办法、服务质量评估等标准缺失,一些地方课后服务出现了服务人员准入资格宽松、服务内容笼统单一、服务收费方式不统一、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五是课后服务的教育功能彰显不够。课后服务不仅要解决学生的安全看护问题,更要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培养学生的各方面潜能。然而,一些学校在课后服务中对课后服务安全功能的偏重遮蔽了课后服务的教育功能。六是校外课后服务质量缺乏保障。“大连市政协委员汪海伦走访调查了解到,大连现有的各类托管班达1400多家,都没有上级管理单位,均属无执照营业。其中,具有教育资质的不足1/5,无教育资质、无营业执照的黑托管班约占1/3,‘收费无标准、管理无规范、监管无依据、孩童无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1],大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脱管”现状是我国校外托管机构的缩影,校外托管在我国课后服务中占有较大份额,但教育行政部门等对校外课后服务机构的监管不严使校外课后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七是课后服务配套缺失。关于课后服务的政策法规不完备,如对教师在课后服务中额外付出劳动量的计算方式、校外师资的聘任管理办法等都没有统一规定。课后服务配套缺失限制了课后服务的开展。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课后服务制度亟待健全,对课后服务的管理亟待加强。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的角度来看,改进课后服务管理,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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