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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博士学位制度探索历程考论
2019/1/16 14:48:49 浏览次数:42

内容摘要:考试院负责或参与博士学位事宜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而且违背教育规律,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博士学位制度探索失败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史;中国近代学位制度;博士学位制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希伟,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博士。宁波 315211

  内容提要:近代关于博士学位制度的探索始于清末。民国初期博士学位制度设计集中体现在《学位令(草案)》与《博士会规程(草案)》中。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教育部与立法院先后形成多版《学位授予法(草案)》,尤其是后者曾拟制专门的《博士学位授予法(草案)》,但考试院与教育部之间的权力博弈导致博士学位制度悬而不决。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行政院、教育部与考试院针对《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与《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进行多次协商并逐渐取得共识,中央研究院力主“大学博士”与考试院的“国家博士”主张构成难以调和的新矛盾。考试院负责或参与博士学位事宜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而且违背教育规律,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博士学位制度探索失败的根本原因。

  关 键 词:高等教育 教育史 中国近代学位制度 博士学位制度

  标题注释: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期资助项目“中国科举考试及其现实观照研究”(项目编号:201409)的研究成果。

  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创立与发展过程中,博士学位制度一直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学界通常认为,1935年《学位授予法》的颁布标志着学士、硕士与博士三级学位制的正式确立。但实际上,作为博士学位制度核心文本的《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与《博士学位考试细则》,直至民国结束也未能正式出台。抛开教会大学不论,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是没有博士教育的,而且在国家层面上也未曾正式颁布博士学位制度。

  教育学界对于近代博士学位制度探索历程这一问题长期缺乏研究,在不少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育史、高等教育学论著及工具书中存在着某些错误或不确的表述,因此造成诸多讹误。近有法学学者王伟所著《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学法学博士教育为中心》对于中国近代博士学位制度问题做了探讨,[1]但仍有探究发掘的空间。

  一、清末民初时期的博士学位制度设计

  (一)清末关于学位制度的设计

  探讨中国近代学位制度,不能不提到传统科举学位。[2]近代西方人曾将“进士”译为“Doctor”“举人”译为“Master”“秀才”译为“Bachelor”。20世纪初的“癸卯学制”没有直接采用“学位”的说法,其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出身”。《奏定各学堂

本文发表于科教文汇

奖励章程》规定,对于新式学堂毕业生分别奖给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称号。[3]在废止科举考试之后还一度延续科名奖励,并为归国留学生授予此类称号。

  1906年,当时的学部曾设计学士与博士两级学位制。“学部各堂宪会议大学堂学生本年八月已届毕业之期,应拟给予出身章程,酌定分为两等,待考试后分别给予学士、博士出身。”[4]有人主张结合传统科名称谓设立举人学位、进士学位及博士学位。“黄仲韬提学议高等毕业给举人学位,大学分科毕业给进士学位。得进士学位,入通儒院年限届满,合奏定章程所称毕业之资格,给博士学位。”[5]在这一学位体系中,“举人学位”与“进士学位”来自传统科举学位体系,而“博士”称谓尽管中国历史上早已有之但概念不同,“博士学位”更是借鉴国外的说法,体现出中西结合的特点。

  1910年,学部计划采用另一学位体系。“闻已议决将翰林部曹官阶及进士出身一律取消,另改设博士、俊士、学士、得业士诸学位,以所考等第量授之。”[6]1911年,学部指出,“至于毕业名称,近时人士有以为宜仿日本改用博士、学士、得业士者,有以为宜从中国习惯仍用进士、举人、贡生、生员者。二说均持之有故,言之成理”[7]。着眼于鼓励新式教育的发展,学部决定采用科举学位,所奏获准。当时学部所设计的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位名称即是进士、举人,试图以传统科名构建新式教育的学位概念与体系。

  随着清末“科名奖励”的弊端日益显现,取消这一制度成为一种历史必然。1911年7月底,中央教育会第六次大会决定停止“科名奖励”,重建新的学位制度。

  (二)民国初期关于博士学位制度的设计

  1.《大学令》中学位仅包括博士一级,学士并非一级学位

  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大学令》。其中,第十条规定:“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第十一条规定:“大学院生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8]需特别注意的是,“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而非“得称学士学位”。笔者认为,《大学令》之所以没有在“学士”后面加上“学位”二字,是因当时即未视为一级学位。以往学界普遍将《大学令》中的“学士”作为一种“学位”来理解,认为其第十条就是关于“学士学位”的规定,实际上是误读。

  之所以如此立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依据。第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学位令(草案)》第一条规定,“学位分为文学博士、法学博士、理学博士、医学博士、药学博士、农学博士、工学博士七种”[9]。该草案具体形成年月不详,但为民国初期所拟则属无疑。根据这一草案,学位仅有博士一级,学士并非一级学位。显然,这是一条十分有力的证据。第二,结合当时日本的《学位令》可进一步佐证笔者的判断。1887年的日本《学位令》取消了学士的学位性质,同时增添“大博士”学位,即当时日本的学位包括“博士”与“大博士”两种。而由于之后并未真正授予过“大博士”学位,到1898年新的《学位令》便将其取消了。[10]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的学位制度实际上仅有博士一级。众所周知,清末民初中国的学制包括学位制度一度全面模仿日本,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当时的《学位令(草案)》仅设置博士一级学位而不包括学士。

  1913年的《大学规程》与《大学令》相一致,也是仅为大学院生设立学位。而在1917年修订之后的《大学令》中,学士仍非一级学位,并且还删除了如何授予大学院生学位的条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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