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CN 34-1274/G   国际刊号:ISSN 1672-7894 投稿邮箱: kjwh@kjwhzzs.cn

版权信息

更多

本刊编辑指导委员会

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安徽省老科协,安徽省科学教育研究会

社  长:冷青禾

总  编:李小波

社长助理:李荭

总编助理:周元勇

责任编辑:杨呈祥

周  期:旬刊

美术编辑:杨艳琼

国际刊号:ISSN 1672-7894

国内刊号:CN 34-1274/G

邮发代号:26-205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5E,4D

Email  : kjwh@kjwhzzs.cn

友情链接

首页-> 最新新闻 -> 论政府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责任担当
论政府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责任担当
2019/1/25 14:55:11 浏览次数:36

内容摘要: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校外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监管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邱昆树,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王一涛,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博士;周朝成,浙江树人大学人事组织处处长,教授,博士(浙江 杭州 310015)。

  内容提要: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需先解决如何界定“其他文化教育”概念、“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同一培训机构的不同教学点是否需要办理独立的许可证等棘手问题。具体内容上,教育行政部门需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五大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办学硬件设施“重在安全”、招生和宣传“严格备案”、师资条件“达到标准”、培训内容“避免增负”、培训时间“无碍休息”等。在监管方式上,则有必要在保留常规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监督热线等监管方式基础上着力创新,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告系统,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化治理机制,以及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以此形成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

  关 键 词:校外培训 教育培训机构 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8)06-0044-06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在这一过程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表述方便,简称“教育培训机构”)也是一个普遍反映比较棘手却又迫切需要强化监管的领域。2018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印发,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但如何立足于实践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其对于贯彻落实好新的《民促法》、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需先解决棘手问题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好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问题。从调研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问题上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棘手问题。

  (一)如何界定“其他文化教育”概念

  《民促法》第12条指出,“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是《民促法》并没有解释“其他文化教育”的范围。当前教育、人社、妇联、共青团、

本文发表于科教文汇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等部门都审批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不够清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他文化教育”的概念界定不清。根据《民促法》第12条的规定,只有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具有行政许可权,其他部门皆无权审批。然而《民促法》对“其他文化教育”概念范围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造成在实际工作当中对经营范围为音乐、体育、舞蹈、绘画、科技、研学、语言能力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仍留有政策空白。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这一类别,要求行业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各地在转发这一文件时,对“其他文化教育”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有的省市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许可的范围仅为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面向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有的省市将审批对象一分为二,一类是文化教育类,另一类是职业技能类,前者(含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等)统统交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政策框架下,亦即只有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具有审批权限,从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出发将教育部门许可的范围限定在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恐怕是合理的,因为诸如音乐、体育、舞蹈、绘画、科技、研学、语言能力等“其他文化教育”类与“文化课程类”性质不太一样,前者着眼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后者与升学或考试相关,前者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无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

  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待审批机构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进行招生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这一规定要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前置”审批,对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无疑是有利的。现实的困境是,很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先进行经营性行为,发展到相当规模之后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还有大量无照无证或有照却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各种事实性培训机构。比如2017年,上海市教育、市工商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对全市教育培训市场进行排摸调查发现,上海目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有近7000家,其中“有证有照”的约占四分之一,“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的体量最大,“无照无证”的有1300余家。[1]

  对于大量现存的“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的教育培训机构,简单粗暴地“强制关门”恐怕并不是一个好的处理方式。办学资质太差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强制关门”,但用这种“堵”而不是“疏”的方式无法实质性地解决教育培训市场实际存在的问题。比较可取的策略或是通过“证照分离”的方式,对具备一定办学资质的、各种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工商或民政注册,然后在具体经营时实行备案制,条件成熟再作审批,既有利于教育培训市场的平稳过渡,也有利于对现阶段所有类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全方位监控。

  当然对于新设教育培训机构而言,从长远和改革的角度看实行“证照分离”也不是不可以考虑。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在鼓励资本雄厚和办学资质优越的培训机构一步到位实现“证照齐全”的同时,实行“证照分离”,完善教育领域供给侧改革,有利于激活教育培训市场活力,更好满足家长和学生对选择性差异化教育服务的需求。


本文由: 科教文汇杂志社编辑部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版权所有:科教文汇杂志社 www.kjwhzzs.cn

投稿邮箱: kjwh@kjwhzzs.cn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5E,4D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147257号